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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
財政部印發《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
關于印發《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 財預〔2021〕108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財? 政? 部   2021年9月2日 附件:? 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   為貫徹落實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精神,支持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相關財稅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場化多元化投入機制,健全橫向和縱向財政體制,調動政府和市場、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支持長江經濟帶成為我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主戰場、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主動脈、引領經濟高質量發展主力軍。   二、完善財政投入和生態補償機制,譜寫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篇章   1.更好發揮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作用。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完善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資金規模;考慮財力情況、生態保護區域面積等因素,加大對沿江省市的生態保護補償力度;完善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體系,加大對長江經濟帶的直接補償力度。健全均衡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統籌考慮沿江省市節能減排、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帶來的財政減收增支情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2.加大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投入力度。著力加強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資金等對沿江省市傾斜力度,支持落實長江保護修復相關任務。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以農業節水促減排。推動沿江省市加強城鎮污水管網更新改造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開展固體廢物特別是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長江船舶污染、尾礦庫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政策,深化危險廢物移出地與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積極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開展生態環境系統性保護修復、污染治理與生態環境監測、綠色發展示范、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工程等項目。   3.積極支持推動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支持開展重點生態保護修復,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通過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積極支持沿江省市深入推進國土綠化,實施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資源保護,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促進沿江地區林草植被保護恢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財政資金績效考核體系,加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結果應用,引導和鼓勵沿江省市落實好流域治理和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對相關工作完成效果顯著的省市,在分配相關專項資金時給予傾斜。   4.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重點投向長江經濟帶。國家綠色發展基金首期規模885億元,中央財政出資100億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參與出資。第一期存續期間主要投向長江經濟帶沿江省市,重點投向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生態修復和國土空間綠化、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綠色交通、清潔能源等領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培育綠色產業相關市場主體,更好服務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同時,推動中國政企合作投資基金(中國PPP基金)對沿江省市符合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5.引導地方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地方開展沿江省(市)際間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設。支持引導沿江省市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廣新安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經驗,推動建立長江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中央財政根據機制建設情況,安排獎勵資金,鼓勵早建機制、建好機制。   6.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構建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政策體系。加快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積極培育交易市場,推動形成企業污染減排的內生動力。   三、支持綜合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區域協調發展新樣板   7.支持提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車輛購置稅資金,支持實施長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系統建設,增強長江干線航運能力。支持推進長三角高等級航道網建設、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級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級,形成與長江干流有機銜接的支線網絡。加大對航運中心、主要港口和綜合運輸樞紐公共基礎設施和集疏運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   8.支持長江經濟帶水利建設。統籌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在深入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大中型水庫、流域區域調水和沿江城市引提水工程。加強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實施長江口綜合治理。推進重要蓄滯洪區建設,強化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災害防治。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支持長江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加大長江岸線保護支持力度。   9.支持連通重點區域的交通網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沿江省市連通重點區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邊境口岸的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界河橋梁等建設,以及沿江省市省級干線公路、農村公路建設給予支持。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關普速鐵路建設。利用民航發展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沿江省市國際性、區域性樞紐和干線、支線機場建設給予支持。   10.加大地方政府債券支持力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于長江經濟帶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鼓勵增加用于符合條件的長江經濟帶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的規模和比例。對于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鐵路、國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進國家重大戰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電、供氣項目,允許沿江省市將部分專項債券作為一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完善專項債券本金償還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方式基礎上,鼓勵沿江省市在專項債券發行時采取本金分期償還方式。   四、支持沿海沿江沿邊和內陸開放,構筑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高地   11.支持加快開放平臺建設。支持沿江省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經驗推廣和開放合作,充分發揮對沿江市縣的輻射效應、樞紐功能和示范引領作用。支持將沿江各類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支持具備條件的沿江省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和邊境旅游合作區,支持重點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和農業合作區發展。   12.支持推動貿易轉型升級。鼓勵有條件的貿易產業集群、聚集區完善各類配套服務,支持沿江省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促進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為長江經濟帶企業內銷和采購國產設備提供便利,激發企業技術升級、創新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內外貿一體化發展。落實好現行啟運港退稅政策,解決長江航線長、江海中轉耗時久等制約沿江貨物出口退稅速度的關鍵問題。   五、支持加快破除舊動能和培育新動能,塑造創新驅動發展新優勢   13.支持加快新舊動能轉換。加大對沿江省市的傾斜支持力度,積極穩妥化解鋼鐵、煤炭等領域落后產能,聚焦重點產業鏈條,支持開展產業鏈協同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試點,促進產業基礎能力提升,完善產業技術公共服務體系,推動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積極推動新能源與清潔能源應用。積極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和長江經濟帶產業轉移指南,支持沿江省市發展現代服務業,引導制造業企業延伸服務鏈條,推動商業模式創新和業態創新。鼓勵制造業領域相關政府投資基金積極參與投資長江經濟帶重大產業項目。   14.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相關國家科研院所(基地)和技術機構自主開展創新研究,改善科研基礎條件。支持沿江省市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以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推動長江經濟帶創新驅動產業轉型升級。對沿江省市吸引聚集人才積極予以資金傾斜支持,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實個人所得稅優惠、津貼補貼、科研經費等政策,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六、支持長江經濟帶城鄉融合發展,繪就山水人城和諧相融新畫卷   15.積極支持推進新型城鎮化。圍繞加快長江流域城市群發展,鼓勵沿江省市統籌有關政策和資金,支持長三角城市群、長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黔中滇中城市群發展,按照沿江集聚、組團發展、互動協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進人口和產業集聚,發揮城市群的帶動、引領和支撐作用。支持沿江省市實施城市更新行動。通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支持沿江省市拓寬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渠道,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不斷增強長江沿線省市地區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能力,有序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村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16.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通過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等渠道,支持沿江脫貧地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通過革命老區轉移支付等渠道,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大別山革命老區等地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支持沿江欠發達地區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加快產業發展,大力發展特色養殖業、種植業、加工業、鄉村旅游業,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態工程建設,提高農村低收入人口參與度和受益水平。通過中央教育相關轉移支付,支持沿江地區教育發展和脫貧家庭子女教育,推進學前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脫貧村傾斜。支持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工作。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完善監測幫扶機制,防止返貧和新致貧。   17.支持重點水域禁捕和退捕漁民安置保障。落實長江十年禁漁要求,通過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沿江省市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及保護區外的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點水域禁漁工作。中央財政加大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鼓勵引導退捕漁民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沿江省市要落實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對“三地分離”退捕漁民,按規定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中央財政通過就業創業有關補助資金,支持以轉產就業為核心做好漁民安置保障。   七、加強統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   18.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方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用好財政資金直達機制等,切實將各項財稅支持政策落實到位。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黨中央、國務院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研究制定細化政策措施。相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主動作為,壓實責任,推動工作落地生根。   19.調動各方力量,形成強大合力。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的引導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格局。推動上中下游的互動協作,推動下游地區人才、資金、技術向中上游地區有序流動。鼓勵支持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參與長江經濟帶發展,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投入。對符合稅制改革和長江經濟帶發展方向的稅收政策,在現行稅收制度框架內支持在沿江省市優先實施。   20.加大激勵引導,激發內生動力。支持相關部門做好宣傳輿論引導工作,營造崇尚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提升全社會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思想認識,形成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行動自覺。保護長江流域特色文化,支持推進全流域文化和旅游資源整合提升。落實政府環境監控主體責任,強化企業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把生態環境破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激勵和倒逼企業自發推動轉型升級。發揮廣大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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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的通知 財預〔2021〕108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財? 政? 部   2021年9月2日 附件:? 關于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財稅支持政策的方案   為貫徹落實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精神,支持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就相關財稅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加大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力度,完善市場化多元化投入機制,健全橫向和縱向財政體制,調動政府和市場、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支持長江經濟帶成為我國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主戰場、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主動脈、引領經濟高質量發展主力軍。   二、完善財政投入和生態補償機制,譜寫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新篇章   1.更好發揮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作用。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力度,完善中央對地方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逐步增加轉移支付資金規模;考慮財力情況、生態保護區域面積等因素,加大對沿江省市的生態保護補償力度;完善縣域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與考核體系,加大對長江經濟帶的直接補償力度。健全均衡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統籌考慮沿江省市節能減排、生態保護和修復治理帶來的財政減收增支情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2.加大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投入力度。著力加強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資金等對沿江省市傾斜力度,支持落實長江保護修復相關任務。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以農業節水促減排。推動沿江省市加強城鎮污水管網更新改造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開展固體廢物特別是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城鎮生活污水垃圾處理、長江船舶污染、尾礦庫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政策,深化危險廢物移出地與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積極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支持開展生態環境系統性保護修復、污染治理與生態環境監測、綠色發展示范、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工程等項目。   3.積極支持推動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支持開展重點生態保護修復,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通過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和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積極支持沿江省市深入推進國土綠化,實施天然林和公益林等森林資源保護,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促進沿江地區林草植被保護恢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財政資金績效考核體系,加強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結果應用,引導和鼓勵沿江省市落實好流域治理和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對相關工作完成效果顯著的省市,在分配相關專項資金時給予傾斜。   4.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等重點投向長江經濟帶。國家綠色發展基金首期規模885億元,中央財政出資100億元,沿江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參與出資。第一期存續期間主要投向長江經濟帶沿江省市,重點投向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生態修復和國土空間綠化、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綠色交通、清潔能源等領域,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培育綠色產業相關市場主體,更好服務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同時,推動中國政企合作投資基金(中國PPP基金)對沿江省市符合條件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5.引導地方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地方開展沿江省(市)際間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設。支持引導沿江省市在干流和重要支流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廣新安江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試點經驗,推動建立長江全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修復。中央財政根據機制建設情況,安排獎勵資金,鼓勵早建機制、建好機制。   6.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建設。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構建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政策體系。加快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積極培育交易市場,推動形成企業污染減排的內生動力。   三、支持綜合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區域協調發展新樣板   7.支持提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和車輛購置稅資金,支持實施長江干流重大航道整治工程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救助系統建設,增強長江干線航運能力。支持推進長三角高等級航道網建設、支流航道整治和梯級渠化工程,提高支流航道等級,形成與長江干流有機銜接的支線網絡。加大對航運中心、主要港口和綜合運輸樞紐公共基礎設施和集疏運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   8.支持長江經濟帶水利建設。統籌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在深入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穩步推進大中型水庫、流域區域調水和沿江城市引提水工程。加強干支流河道崩岸治理、堤岸加固和清淤疏浚,實施長江口綜合治理。推進重要蓄滯洪區建設,強化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災害防治。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支持長江上中游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加大長江岸線保護支持力度。   9.支持連通重點區域的交通網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沿江省市連通重點區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邊境口岸的國家高速公路、普通國道、界河橋梁等建設,以及沿江省市省級干線公路、農村公路建設給予支持。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支持沿江高速及相關普速鐵路建設。利用民航發展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對符合條件的沿江省市國際性、區域性樞紐和干線、支線機場建設給予支持。   10.加大地方政府債券支持力度。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沿江省市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用于長江經濟帶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鼓勵增加用于符合條件的長江經濟帶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的規模和比例。對于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鐵路、國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進國家重大戰略的地方高速公路、水利、供電、供氣項目,允許沿江省市將部分專項債券作為一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完善專項債券本金償還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方式基礎上,鼓勵沿江省市在專項債券發行時采取本金分期償還方式。   四、支持沿海沿江沿邊和內陸開放,構筑高水平對外開放新高地   11.支持加快開放平臺建設。支持沿江省市自由貿易試驗區先行先試、經驗推廣和開放合作,充分發揮對沿江市縣的輻射效應、樞紐功能和示范引領作用。支持將沿江各類符合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為綜合保稅區,支持具備條件的沿江省市設立綜合保稅區和邊境旅游合作區,支持重點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和農業合作區發展。   12.支持推動貿易轉型升級。鼓勵有條件的貿易產業集群、聚集區完善各類配套服務,支持沿江省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外貿新業態,促進外貿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為長江經濟帶企業內銷和采購國產設備提供便利,激發企業技術升級、創新發展的內生動力,推動內外貿一體化發展。落實好現行啟運港退稅政策,解決長江航線長、江海中轉耗時久等制約沿江貨物出口退稅速度的關鍵問題。   五、支持加快破除舊動能和培育新動能,塑造創新驅動發展新優勢   13.支持加快新舊動能轉換。加大對沿江省市的傾斜支持力度,積極穩妥化解鋼鐵、煤炭等領域落后產能,聚焦重點產業鏈條,支持開展產業鏈協同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試點,促進產業基礎能力提升,完善產業技術公共服務體系,推動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積極推動新能源與清潔能源應用。積極落實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和長江經濟帶產業轉移指南,支持沿江省市發展現代服務業,引導制造業企業延伸服務鏈條,推動商業模式創新和業態創新。鼓勵制造業領域相關政府投資基金積極參與投資長江經濟帶重大產業項目。   14.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和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相關國家科研院所(基地)和技術機構自主開展創新研究,改善科研基礎條件。支持沿江省市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以及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發揮引領示范作用,推動長江經濟帶創新驅動產業轉型升級。對沿江省市吸引聚集人才積極予以資金傾斜支持,支持沿江省市依法落實個人所得稅優惠、津貼補貼、科研經費等政策,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六、支持長江經濟帶城鄉融合發展,繪就山水人城和諧相融新畫卷   15.積極支持推進新型城鎮化。圍繞加快長江流域城市群發展,鼓勵沿江省市統籌有關政策和資金,支持長三角城市群、長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黔中滇中城市群發展,按照沿江集聚、組團發展、互動協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進人口和產業集聚,發揮城市群的帶動、引領和支撐作用。支持沿江省市實施城市更新行動。通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支持沿江省市拓寬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渠道,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不斷增強長江沿線省市地區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能力,有序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村人口舉家進城落戶。   16.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通過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等渠道,支持沿江脫貧地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通過革命老區轉移支付等渠道,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大別山革命老區等地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支持沿江欠發達地區銜接推進鄉村振興,加快產業發展,大力發展特色養殖業、種植業、加工業、鄉村旅游業,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石漠化治理等重大生態工程建設,提高農村低收入人口參與度和受益水平。通過中央教育相關轉移支付,支持沿江地區教育發展和脫貧家庭子女教育,推進學前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脫貧村傾斜。支持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后續扶持工作。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完善監測幫扶機制,防止返貧和新致貧。   17.支持重點水域禁捕和退捕漁民安置保障。落實長江十年禁漁要求,通過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支持沿江省市對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區及保護區外的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大型通江湖泊等重點水域禁漁工作。中央財政加大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鼓勵引導退捕漁民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沿江省市要落實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對“三地分離”退捕漁民,按規定給予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中央財政通過就業創業有關補助資金,支持以轉產就業為核心做好漁民安置保障。   七、加強統籌協調,推進工作落實   18.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方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用好財政資金直達機制等,切實將各項財稅支持政策落實到位。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和本方案的要求,聚焦黨中央、國務院和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研究制定細化政策措施。相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主動作為,壓實責任,推動工作落地生根。   19.調動各方力量,形成強大合力。充分發揮財稅政策的引導支持作用,加快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格局。推動上中下游的互動協作,推動下游地區人才、資金、技術向中上游地區有序流動。鼓勵支持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參與長江經濟帶發展,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投入。對符合稅制改革和長江經濟帶發展方向的稅收政策,在現行稅收制度框架內支持在沿江省市優先實施。   20.加大激勵引導,激發內生動力。支持相關部門做好宣傳輿論引導工作,營造崇尚生態文明的良好氛圍,提升全社會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思想認識,形成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行動自覺。保護長江流域特色文化,支持推進全流域文化和旅游資源整合提升。落實政府環境監控主體責任,強化企業責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把生態環境破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激勵和倒逼企業自發推動轉型升級。發揮廣大人民群
加強源頭規范 提升績效目標管理質量——財政部印發《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
加強源頭規范 提升績效目標管理質量——財政部印發《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
? ?績效自評是發揮預算部門和單位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環節。近年來,各中央部門和單位加快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改革,績效自評工作在提高部門和單位績效管理理念意識、壓實績效責任、更好服務人大等外部審查監督、推進績效信息公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缺乏總體明確的規范,影響了績效自評質量的提升。? 績效目標是績效管理的基礎和起點。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不科學、不規范,指標值不合理等問題,直接影響績效自評乃至整體績效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為進一步推動績效管理提質增效,財政部將規范績效目標管理作為本年度工作重點,認真匯總分析全國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現行績效指標體系,系統梳理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中央部門一級項目績效指標,總結經驗教訓,提煉核心通用規范,提升量化程度和客觀性,狠抓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的設定,力求形成科學合理、約束有力的標準體系,對各部門單位績效目標編制工作進行有效的引導規范。在此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財預〔2021〕101號,以下簡稱《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指標設置思路。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績效目標時,要按照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分解細化指標、設置指標值的三個步驟,逐步分解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同時,要加強不同層級項目之間績效指標的有機銜接,確保任務相互匹配、指標邏輯對應、數據相互支撐。? 二是突出了指標設置原則。《指引》提出,績效目標應當與部門職責及其事業發展規劃相關,涵蓋政策目標、支出方向等主體內容,體現項目主要產出和核心效果,堅持細化、量化,便于衡量評價。為此,《指引》提煉了高度關聯、重點突出、量化易評三項原則,闡述了各項原則的具體要求,確保績效目標編制符合規范。? 三是規范了績效指標類型和設置要求。《指引》明確,績效指標包括成本指標、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四類一級指標。原則上每一項目均應設置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工程基建類項目和大型修繕及購置項目等應設置成本指標,并逐步推廣到其他具備條件的項目。滿意度指標根據實際需要選用。在此框架下,逐項對一級指標和相關二級指標的定義、設定情形等進行解釋說明。? 四是細化了績效指標的具體編制方法。《指引》從績效目標編制的具體工作入手,對績效指標名稱及解釋、績效指標來源、指標值設定依據、指標完成值取值方式、指標完成值數據來源、指標賦分規則、指標分值權重、佐證資料要求等內容進行說明和舉例,對相關需填報內容進行規范。同時,設計了《中央部門本級項目核心績效指標表模版》,強化標準化規范性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為深入推動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有關要求,推動在財政資源配置、預算編制過程中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指引》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約束。? 一是體現強化成本控制的導向。《指引》明確,項目支出首先要強化成本的概念,加強成本效益分析。為加強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應當設置成本指標,以反映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成本。同時,將“成本指標”由之前的二級指標調整一級指標,并進一步細化為經濟成本指標、社會成本指標、生態環境成本指標三類二級指標。? 二是突出對支出成本的全面反映。在通過“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指標反映項目支出正外部性的基礎上,《指引》提出,對于具有負外部性的支出項目,還應選取負作用成本指標,體現相關活動對生態環境、社會公眾福利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以綜合反映項目支出的整體效益,實現對項目效益的科學準確衡量。? 三是推動逐步實現對社會生態類效益指標的量化反映。《指引》要求,對于具備條件的社會效益指標和生態效益指標,應盡可能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貨幣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礎上,轉列為經濟效益指標,以便于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較,為下一步績效管理改革奠定基礎。? 下一步,財政部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指引》的貫徹落實,將《指引》主要精神和有關要求運用于2022年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編制和審核,為明年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好頭、起好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績效自評管理,推動提高績效自評質量。同時,研究將《指引》中績效指標設置要求嵌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快試點,穩步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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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效自評是發揮預算部門和單位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重要環節。近年來,各中央部門和單位加快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改革,績效自評工作在提高部門和單位績效管理理念意識、壓實績效責任、更好服務人大等外部審查監督、推進績效信息公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特別是績效目標和指標體系缺乏總體明確的規范,影響了績效自評質量的提升。? 績效目標是績效管理的基礎和起點。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不科學、不規范,指標值不合理等問題,直接影響績效自評乃至整體績效管理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為進一步推動績效管理提質增效,財政部將規范績效目標管理作為本年度工作重點,認真匯總分析全國3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現行績效指標體系,系統梳理教育、醫療衛生等領域中央部門一級項目績效指標,總結經驗教訓,提煉核心通用規范,提升量化程度和客觀性,狠抓項目績效目標和指標的設定,力求形成科學合理、約束有力的標準體系,對各部門單位績效目標編制工作進行有效的引導規范。在此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中央部門項目支出核心績效目標和指標設置及取值指引(試行)》(財預〔2021〕101號,以下簡稱《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指標設置思路。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績效目標時,要按照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分解細化指標、設置指標值的三個步驟,逐步分解設置績效目標和指標。同時,要加強不同層級項目之間績效指標的有機銜接,確保任務相互匹配、指標邏輯對應、數據相互支撐。? 二是突出了指標設置原則。《指引》提出,績效目標應當與部門職責及其事業發展規劃相關,涵蓋政策目標、支出方向等主體內容,體現項目主要產出和核心效果,堅持細化、量化,便于衡量評價。為此,《指引》提煉了高度關聯、重點突出、量化易評三項原則,闡述了各項原則的具體要求,確保績效目標編制符合規范。? 三是規范了績效指標類型和設置要求。《指引》明確,績效指標包括成本指標、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四類一級指標。原則上每一項目均應設置產出指標和效益指標。工程基建類項目和大型修繕及購置項目等應設置成本指標,并逐步推廣到其他具備條件的項目。滿意度指標根據實際需要選用。在此框架下,逐項對一級指標和相關二級指標的定義、設定情形等進行解釋說明。? 四是細化了績效指標的具體編制方法。《指引》從績效目標編制的具體工作入手,對績效指標名稱及解釋、績效指標來源、指標值設定依據、指標完成值取值方式、指標完成值數據來源、指標賦分規則、指標分值權重、佐證資料要求等內容進行說明和舉例,對相關需填報內容進行規范。同時,設計了《中央部門本級項目核心績效指標表模版》,強化標準化規范性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為深入推動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有關要求,推動在財政資源配置、預算編制過程中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指引》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約束。? 一是體現強化成本控制的導向。《指引》明確,項目支出首先要強化成本的概念,加強成本效益分析。為加強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應當設置成本指標,以反映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成本。同時,將“成本指標”由之前的二級指標調整一級指標,并進一步細化為經濟成本指標、社會成本指標、生態環境成本指標三類二級指標。? 二是突出對支出成本的全面反映。在通過“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指標反映項目支出正外部性的基礎上,《指引》提出,對于具有負外部性的支出項目,還應選取負作用成本指標,體現相關活動對生態環境、社會公眾福利等方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以綜合反映項目支出的整體效益,實現對項目效益的科學準確衡量。? 三是推動逐步實現對社會生態類效益指標的量化反映。《指引》要求,對于具備條件的社會效益指標和生態效益指標,應盡可能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在予以貨幣化等量化反映的基礎上,轉列為經濟效益指標,以便于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較,為下一步績效管理改革奠定基礎。? 下一步,財政部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指引》的貫徹落實,將《指引》主要精神和有關要求運用于2022年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編制和審核,為明年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好頭、起好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績效自評管理,推動提高績效自評質量。同時,研究將《指引》中績效指標設置要求嵌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快試點,穩步推開。?
關于印發《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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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資環〔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農村環境整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村環境整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6月1日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印發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印發
為規范國有企業組織和行為,加強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   第四條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   第五條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   (一)總則; ?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   (四)公司黨組織; ?   (五)董事會; ?   (六)經理層; ?   (七)監事會(監事); ?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十一)附則。 ?   第六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   第七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   第八條 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   第九條 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   第十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   第十一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   第十二條 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第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   第十五條 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第三章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   第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   第二十一條 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   第二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   第二十三條 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   第二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   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   第四章 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   第二十六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第二十七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   第三十一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   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   第三十八條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   第三十九條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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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國有企業組織和行為,加強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   第四條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   第二章 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   第五條 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   (一)總則; ?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   (四)公司黨組織; ?   (五)董事會; ?   (六)經理層; ?   (七)監事會(監事); ?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十一)附則。 ?   第六條 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   第七條 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   第八條 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   第九條 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   第十條 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   第十一條 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   第十二條 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   第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   第十五條 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第三章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   第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   第二十一條 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   第二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   第二十三條 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   第二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   第二十五條 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   第四章 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   第二十六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第二十七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   第三十一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   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十四條 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   第三十八條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   第三十九條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等相關事項明確
國有金融機構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等相關事項明確
財金〔2020〕111號 ? 國務院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金融機構:: ?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加強黨的領導,引導國有金融機構圍繞戰略發展方向,突出主業,回歸本業,“清理門戶”,規范各層級子公司管理,嚴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規范關聯交易,加強商譽品牌管理,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   本通知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實際控制是指通過領導關系、人事任命、行使股東權利、決策重大事項等形式,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   本通知所稱金融投資運營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在各級財政部門委托范圍內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自主開展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作的國有獨資公司。 ?   二、國有金融機構對所屬各級子公司的出資應當依法合規,資金來源應當為真實自有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   國有金融機構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一般不得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除財務投資外,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   三、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明晰發展戰略,按照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內部分業的要求,審慎有序開展金融綜合經營。 ?   競爭性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建立產業目錄,扶優限劣,堅決退出偏離主責主業、長期無財務回報的領域,推動資本向核心主業集聚。 ?   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及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國有金融機構境內控股或實際控制的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同級子公司原則上只能為一家。 ?   四、國有金融機構法人層級應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除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包括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在內,實質開展經營業務的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   五、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則,推動各級子公司完善授權經營體系,嚴格執行授權管理制度。原則上屬于一般經營性事項的權限可適當放寬,國有股權比例增減變動等涉及股東資本權益的事項應從嚴設定,授權管理權限應隨著企業層級延伸逐級遞減。 ?   六、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實施并表管理,具體情形包括: ?   (一)根據出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機構; ?   (二)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有權決定該機構的重大經營和財務事項; ?   (三)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或關鍵管理人員; ?   (四)股東一致認定的其他情形。 ?   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結合實際管理情況,確定并表管理范圍。 ?   七、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控股和實際控制的各級子公司進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權董事在所屬重點子公司擔任董事,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按合并口徑落實財務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產權管理等有關事宜。 ?   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子公司應就重大事項加強與母公司、股權董事的溝通,避免決策程序倒逼。 ?   八、國有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項應圍繞主責主業、審慎合規,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加強境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 ?   國有金融機構應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對標境內子公司管理標準,對境外子公司實施授權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實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備案等股權管理要求,規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   九、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在內部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對所屬子公司之間的交叉任職、同業往來、信息共享、運營后臺、共享營業設施等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 ?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建立關聯交易報告制度,確保關聯交易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不得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當利益輸送、規避監管規定,不得違背公平競爭規則、破壞市場秩序。 ?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內部融資、擔保等事項,防止資金無效空轉,避免滋生虛假交易。 ?   十、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聲譽管理,原則上不得將機構名稱、專用簡稱、商標標志等用于不具有實際控制權、不納入并表管理的機構,嚴禁出售出借名號和掛名經營。 ?   十一、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項范圍內,及時在官網上公布所屬各級子公司名單,以及使用機構名稱、專用簡稱、商標標志等標識的機構名單,并做好實時更新。 ?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國有金融機構,應于三個月內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的時間表、路線圖,報經財政部門認可后實施。國有金融機構應每半年一次將整改情況作為報告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財 ?政 ?部 ?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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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2020〕111號 ? 國務院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金融機構:: ?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加強黨的領導,引導國有金融機構圍繞戰略發展方向,突出主業,回歸本業,“清理門戶”,規范各層級子公司管理,嚴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規范關聯交易,加強商譽品牌管理,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本通知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   本通知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等情形。實際控制是指通過領導關系、人事任命、行使股東權利、決策重大事項等形式,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 ?   本通知所稱金融投資運營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在各級財政部門委托范圍內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自主開展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作的國有獨資公司。 ?   二、國有金融機構對所屬各級子公司的出資應當依法合規,資金來源應當為真實自有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   國有金融機構及其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一般不得通過股權質押進行融資。除財務投資外,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各級子公司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   三、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明晰發展戰略,按照突出主業、做精專業、內部分業的要求,審慎有序開展金融綜合經營。 ?   競爭性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建立產業目錄,扶優限劣,堅決退出偏離主責主業、長期無財務回報的領域,推動資本向核心主業集聚。 ?   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及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國有金融機構境內控股或實際控制的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同級子公司原則上只能為一家。 ?   四、國有金融機構法人層級應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除金融投資運營公司外,包括國有金融機構本級在內,實質開展經營業務的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   五、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則,推動各級子公司完善授權經營體系,嚴格執行授權管理制度。原則上屬于一般經營性事項的權限可適當放寬,國有股權比例增減變動等涉及股東資本權益的事項應從嚴設定,授權管理權限應隨著企業層級延伸逐級遞減。 ?   六、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實施并表管理,具體情形包括: ?   (一)根據出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機構; ?   (二)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有權決定該機構的重大經營和財務事項; ?   (三)根據公司章程、協議或其他安排,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或關鍵管理人員; ?   (四)股東一致認定的其他情形。 ?   金融投資運營公司結合實際管理情況,確定并表管理范圍。 ?   七、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對控股和實際控制的各級子公司進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權董事在所屬重點子公司擔任董事,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按合并口徑落實財務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資總額、產權管理等有關事宜。 ?   國有金融機構所屬子公司應就重大事項加強與母公司、股權董事的溝通,避免決策程序倒逼。 ?   八、國有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投資、設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項應圍繞主責主業、審慎合規,嚴格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加強境外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 ?   國有金融機構應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對標境內子公司管理標準,對境外子公司實施授權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實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備案等股權管理要求,規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   九、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在內部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對所屬子公司之間的交叉任職、同業往來、信息共享、運營后臺、共享營業設施等進行合理隔離,有效防控風險。 ?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建立關聯交易報告制度,確保關聯交易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不得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當利益輸送、規避監管規定,不得違背公平競爭規則、破壞市場秩序。 ?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內部融資、擔保等事項,防止資金無效空轉,避免滋生虛假交易。 ?   十、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聲譽管理,原則上不得將機構名稱、專用簡稱、商標標志等用于不具有實際控制權、不納入并表管理的機構,嚴禁出售出借名號和掛名經營。 ?   十一、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項范圍內,及時在官網上公布所屬各級子公司名單,以及使用機構名稱、專用簡稱、商標標志等標識的機構名單,并做好實時更新。 ?   十二、本通知實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國有金融機構,應于三個月內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聚焦主業、壓縮層級的時間表、路線圖,報經財政部門認可后實施。國有金融機構應每半年一次將整改情況作為報告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 ?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財 ?政 ?部 ? 2020年11月17日
四部門印發通知進一步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有關政策?
四部門印發通知進一步完善扶貧小額信貸有關政策?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2020年是脫貧攻堅決戰決勝、全面收官之年,脫貧攻堅任務十分繁重艱巨,新冠肺炎疫情又帶來新的風險挑戰,必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如期全面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扶貧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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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辦(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2020年是脫貧攻堅決戰決勝、全面收官之年,脫貧攻堅任務十分繁重艱巨,新冠肺炎疫情又帶來新的風險挑戰,必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如期全面完成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扶貧小額
財政部:四維度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財政部:四維度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近日,財政部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說,《指引》從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體系建設4個維度構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一是突出政策導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標分值(在百分制中獨占40分),重點考核新增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新增1000萬元及以下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擔保費率等指標,引導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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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說,《指引》從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體系建設4個維度構建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  一是突出政策導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標分值(在百分制中獨占40分),重點考核新增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新增1000萬元及以下擔保業務規模及占比、擔保費率等指標,引導政府性
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 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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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銀保監會近日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下稱《通知》)。?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銀保監發〔2020〕18號?各銀保監局,各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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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各環節收費與管理,維護企業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銀保監會近日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融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通知(下稱《通知》)。?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貸資收費降低企業融資綜合成本的銀保監發〔2020〕18號?各銀保監局,各省(自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財金〔2020〕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  財?政?部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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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2020〕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績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  財?政?部  2020年3月16日
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的通知
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 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的通知
財金〔2020〕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更加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幫助企業復工復產、渡過難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前形勢下政府控股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積極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努力擴大業務規模,提升服務效率,及時履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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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金〔2020〕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更加積極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幫助企業復工復產、渡過難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前形勢下政府控股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積極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增信,努力擴大業務規模,提升服務效率,及時履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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